国家税务局关于劳改、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
国家税务局关于劳改、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
| 【发布部门】 国家税务总局 | 【发布文号】 国税函发[1992]273号 |
|---|---|
| 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 | 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 |
| 【发布日期】 1992-05-06 | 【实施日期】 1992-05-06 |
| 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 | 【产业领域】 公共管理 |
国家税务局关于劳改、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
(1992年5月6日 国税函发〔1992〕273号)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税务局,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:
经国务院领导同意,现对劳改、劳教单位建设投资、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如下:
对劳改、劳教单位在“八五”期间经国家计委、国务院生产办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计委(计经委)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,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、劳改、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、劳改、劳教单位所建非干警用办公设施、宿舍的建设投资,以及非劳改、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,都按零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。